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对公用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不间断提供约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按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