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从事特许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