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