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八条有效特许经营期限根据经营者的投资回报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