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七条有效授权书是经营者从事相应特许经营业务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授权人、被授权人;(二)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区域、期限;(四)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五)特许经营权的撤销;(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