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九条有效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市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