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六条有效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二)经营方式;(三)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