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经营者建设、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公用设施移交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经营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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