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一条有效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应当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因行业特点和区域条件的限制,无法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