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三条有效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企业声誉;(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四)具备招标、拍卖、招募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