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企业声誉;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具备招标、拍卖、招募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