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在港口、机场周边二千米内,铁路沿线两侧和矿区、油田、军事禁区、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五百米内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申请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工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