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第五条已修改从事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守法经营。禁止无营业执照经营,禁止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经过许可方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场地给无营业执照者从事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