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鼓励公民举报销赃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销赃活动、积极协助查处销赃案件有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