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是预防和惩治销赃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商、交通、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预防和惩治销赃活动。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预防销赃活动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惩治销赃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