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惩治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机动车维修、金银珠宝饰品回收和加工等行业(以下简称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的经营中涉及的销赃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