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收购、维修、加工行业从业人员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