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收购、维修、加工行业从业人员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