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