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办理案件所查获的赃物和禁止收购的物品应当予以收缴,登记造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