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者登记、留存资料的情况,经营场所的治安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归档管理。被监督检查人有权查阅相关监督检查记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