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者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指导经营者制定预防销赃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