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第十四条已修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从事涉及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活动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