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收购、维修、加工行业从业人员对从业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出售人、委托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除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