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市(地)人民政府重点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县级人民政府主要举办初等职业教育,重点举办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乡(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积极开展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