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逐步建立自治区、市(地)、县、乡(镇)四级职业技术教育网络;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