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