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个人;(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