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