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银行账户、资金、场所、原辅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等经营条件或者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