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的,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办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