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