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保障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本市组织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实用技术和非农产业的职业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