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并逐年增长。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出资投入职业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