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并逐年增长。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出资投入职业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