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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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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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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