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职责。行业组织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