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职责。

行业组织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