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相关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本市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上岗前进行职业培训。本市建立青年见习基地,对志愿报名的适龄青年,政府应当组织其在就业前到青年见习基地接受在岗职业技能训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