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聘请教师;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任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