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相关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