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价;其中,民办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职业培训的收费标准由职业培训机构自主确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公示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