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相关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立项,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价;其中,民办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职业培训的收费标准由职业培训机构自主确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