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职业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的费用。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报告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接受财务主管部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的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