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职业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的费用。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报告职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接受财务主管部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的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