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和岗位要求,制定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职业培训。委托实施职业培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