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同类别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需要,由举办者按照核定的学校规模安排落实。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