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22%。除经常性拨款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学校教育补助专款。本市设立高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具体数额及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职业学校教育补助专款、高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等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