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22%。

除经常性拨款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学校教育补助专款。

本市设立高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具体数额及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职业学校教育补助专款、高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等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