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