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实训和上岗实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支持职业学校举办实训、实习基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基地或者场所,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

对上岗实习的学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带教老师,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并给予适当的补贴;职业学校应当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

职业学校举办实习基地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