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职业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实行产教结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灵活设置专业和课程,积极发展面向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专业,增强职业教育专业的适应性。
职业学校应当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等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和教材。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组织实习教学,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