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第十九条已修改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的规定录取学生,不得有性别歧视,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