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实施。

普通初中、高中和高等院校,可以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残疾人的职业学校教育除由专门设置的残疾人职业学校实施外,还可以由前两款规定的职业学校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