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钱塘江流域内市(地)、县(市、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协调;有关市(地)、县(市、区)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