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江堤、海塘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批准在钱塘江河道采砂、取土,应当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缴纳采砂、取土管理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