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江堤、海塘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批准使用钱塘江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使用水域进行建设,批准使用期届满,应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