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经批准使用钱塘江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

使用水域进行建设,批准使用期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