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汛防旱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钱塘江流域内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钱塘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辖区的防御洪水方案。钱塘江河道一级河段和浦阳江、新安江、乌溪江及江山港和常山港汇合处至富春江水电站大坝的二级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二级河段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制定;三级、四级河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